《蒙特利爾公約》通過雙梯度的形式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在第一梯度中,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1131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2萬元)的責任限額,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國際條約所界定的“國際運輸”,則要依據目前適用的國際條約確定賠償金額,即《蒙特利爾公約》。在這種情況下,航空賠償與旅客國籍、航空器國籍、事發地點等因素沒有關系。不管旅客是在公約中哪個當事國起訴,首先自動進行113100特別提款權以下的賠付。
當空難幸存者和遇難者家屬獲得航空公司與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時,他們仍然有權利向與空難有關的責任方提出賠償。
7月6日,韓亞航空OZ214航班在美國舊金山機場降落時,飛機尾翼撞上機場防波堤,隨后偏出跑道,并引發機身起火。截至目前,此次事故造成3名中國女性公民遇難,182人受傷。一場艱難的空難索賠訴訟即將展開,然而有關賠償金額和訴訟地點的說法卻眾說紛紜。可以肯定地說,不管賠償金額多少、在哪國提起訴訟,都要依法進行。
求賠償 傷亡旅客有法依
當傷亡旅客及其家屬試圖走出OZ214航班事故陰影時,他們也開始正視索賠問題,要求承運人韓亞航空以及相關第三方進行賠償。
根據1999年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對“國際運輸”的規定,OZ214航班屬于國際運輸,因此可以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關于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規定索賠。
《蒙特利爾公約》通過雙梯度的形式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在第一梯度中,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1131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2萬元)的責任限額,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這意味著傷亡旅客及其家屬只需證明乘坐過OZ214航班,就可以向韓亞航空要求不超過113100特別提款權的賠付。”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王瀚說。
如果航空公司不能證明其沒有過失或不當行為,或者不能證明損失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對于旅客的損失賠償不限于113100特別提款權。“比如這次空難,韓亞航空如果不能證明它沒有過失或不當行為,或者不能證明事故是由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那賠償額就會超出該特別提款權,具體賠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判定。”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董念清說。
有陰影 精神損害也可賠
3個如花少女的不幸隕落,給家屬造成了無法挽回、無法彌補的傷痛;超出一般常人經驗的空難事故,給幸存者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創傷。然而,《蒙特利爾公約》只對旅客人身傷亡賠償作了規定,卻沒有涵蓋精神損害賠償。那么,沒有受傷的旅客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即使是身體沒有受傷的旅客,也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董念清說,“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精神傷害可能將伴其一生。”據董念清介紹,我國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韓國的民法也規定了“慰撫金”,即精神損害的賠償。
美國是一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國家,但在判決沒有受傷的旅客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時,各個州的法院判例不同。多數州提出只要旅客乘坐的飛機發生意外事件,均可要求精神索賠,包括OZ214航班事故發生地所在的加利福尼亞州。這意味著在事故中沒有受到身體傷害的旅客如果在加州法院起訴的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韓國的民法也規定了“慰撫金”,也就是精神損害的賠償。
“我建議沒有去醫院的受傷旅客應盡快去醫院做傷殘鑒定,或是由醫院出具醫療證明,這對提出賠償是比較有利的。”王瀚說。
國內外 賠償金額存差異
韓亞航班發生事故后,旅客賠償金額成為人們最關心的問題。國內、國際航班、旅客國籍、事故發生地點、航空器國籍是否會影響賠償金額?
“確定空難賠償金額,關鍵是要看所依據的法律。如果是國內運輸,要依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判定賠償金額。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賠償金額自然也就不同。發展中國家一般都規定了最高限額,而歐美發達國家沒有最高限額,所以其賠償金額一般高于發展中國家。”董念清說。
如果是國際條約所界定的“國際運輸”,則要依據目前適用的國際條約確定賠償金額,即《蒙特利爾公約》。在這種情況下,航空賠償與旅客國籍、航空器國籍、事發地點等因素沒有關系。不管旅客是在公約中哪個當事國起訴,首先自動進行113100特別提款權以下的賠付。“因為制定國際條約的目的,就是為了統一賠償限額和訴訟管轄規則,消除因旅客國籍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而產生的國家法律沖突。”王瀚說。
就此次韓亞航班事故中的中國籍旅客而言,不管是在中國、韓國還是美國起訴,韓亞航空首先應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承擔旅客的傷亡責任。那么網上所說的“相差數十倍”的賠償金額指的是什么?王瀚指出,超過113100特別提款權的賠償金額、精神傷害賠償金額,以及航空產品責任等第三方的賠償金額會因管轄法院所處國家的不同而產生差別。
“以航空產品責任為例,如果訴訟地所在國家不一樣,適用的國際司法規則確定的準據法也不盡相同,因此獲得的航空產品責任的賠償金額差距可能很大。特別是美國的賠償標準在全球處于一個比較高的水平,針對飛機制造商和零配件供應商的賠償金的算定方式和方法比中國、韓國更加寬泛,而且對賠償金額的上限沒有限制。”王瀚說。
由于美國法律更傾向于維護空難受害人的權益,部分中國籍旅客決定在美國提起訴訟。然而,美聯社猜測韓亞航空很可能“設法”讓美國法院要求中國籍旅客回到所在國起訴。對此,王瀚認為美國法院不受理中國籍旅客訴訟請求的概率很小。“如果韓亞航空認為美國法律的賠償標準較高,以美國法院‘不方便管轄’為由請求駁回相關訴訟,法院應該不會駁回。因為這起事故發生在美國,證據、證人在美國,航空事故的調查結果也在美國,美國是最方便受理案件和最有利處理案件的國家”。
7月8日,太平洋壽險的理賠人員向事故中的投保客戶賠付了醫療保險金1萬元,這是事故發生后國內完成的首筆賠付。當空難幸存者和遇難者家屬獲得航空公司、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后,他們仍然有權向與空難有關的責任方提出賠償。
董念清認為,旅客索賠要注意3個關鍵事項:了解相關法律、證據保存,以及慎重選擇訴訟地點和律師。雖然空難旅客通過法院審理能夠獲得高額的賠償,但這種訴訟過程漫長,旅客要為此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經濟代價。
理性捍衛自己權利
空難,無論對于傷者還是逝者而言,都是一場無法靠金錢彌補損失的悲劇。然而,這并不是說在空難之后,旅客只能被動地等待處理結果。旅客應當勇敢面對現實,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確保自己在受到傷害后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于航空公司而言,空難發生后的經濟損失只是其損失的一小部分。航空公司還需要面對隨后的旅客賠償等問題,其最大的損失是全球乘客對其安全運行能力失去信心。在這樣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如果一味想著降低賠償額度,減少金錢損失,恐怕帶來的是更大的信譽損失,終將徹底葬送企業的長期利益。因此,在災難發生后,航空公司需要主動站出來,在法律的框架內為自己的行為埋單。
對旅客而言,索要賠償能夠盡可能地彌補損失,減少災難帶來的傷害。需要注意的是,旅客索賠特別需要理性。一方面,旅客要以法律為依據,做到索賠有理有據,據理力爭,切不可“獅子大開口”。另一方面,旅客也要懂得勇敢捍衛自己應得的權利。
在這次空難發生后,我國同胞表現出來的善良和缺乏權利意識,很可能導致其權益受損。有個別旅客因為感覺只是輕傷,便自行離開,沒有前往醫院確認傷情。必須強調的是,普通人不具備判斷自身傷勢的能力,如此災難之后,只有醫院的全面檢查才能確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還有一些國內旅客,在空難發生后,繼續自己的行程。這些行為,對未來索賠可能都將造成影響。
盡管金錢不能撫平精神的創傷,但為了消除痛苦的回憶,讓自己的情緒平復穩定必然會產生金錢費用。精神損失費不僅是對已發生事實的賠償,更是善后所必須的補償。旅客理性捍衛自身權利,既是督促航空業不斷完善自身,重視安全,也是避免自己受到二次傷害。(記者 李暄 蘇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