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開展社區團購專項監督活動情況。針對社區團購維權難等現象,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法治利劍劃清邊界,促推平臺消費秩序的規范化、法治化。
有別于傳統零售“人找貨”,社區團購作為平臺零售食品的新業態,憑借“預售+自提+本地化”運營模式,成功實現“貨找人”,受到消費者普遍歡迎。數據顯示,我國社區團購用戶規模已突破6億,覆蓋超80%的城市社區與縣域市場。主打生鮮、日用品等高頻剛需品類的社區團購發展迅速,但也產生了一些普遍性問題:生鮮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履行不到位、質量檢測流于形式、倉儲點選址不符合要求、食品與有害物質混放、冷鏈運輸不達標等。
發展新業態,要直面新問題。一方面,社區團購作為平臺經濟的新模式,從野蠻生長到理性發展,業態秩序的規范完善確需一個過程;另一方面,若平臺經營主體違反民法典及商事法律法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社區團購維權難,根源在于平臺企業通過格式合同條款規避自身民事法律責任,將責任轉嫁給線下供應商,而線下供應商與消費者并無直接交易關系,亦不愿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社區團購銷售鏈的主導者和實際控制者,平臺企業掌握交易數據、資金流向和供應鏈等關鍵環節,消費者是基于對平臺的信任而下單。依據民法典,平臺企業與消費者構成實質民事法律關系。檢察機關專項監督既彰顯其“公益守護人”角色,更展現出法治對市場行為的正向引導作用。平臺企業應主動擔當,對消費者履行首負責任和兜底保障責任,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監管部門須跟上新業態發展步伐,推動完善行業規范,建章立制壓實各方責任,讓社區團購更好用、更惠民。(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王炬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