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在創新發展和公共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推進數據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動”。為何要推進數據跨境流動?數據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動面臨哪些機遇挑戰?如何更好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治理?
數據跨境流動不僅發生在直接以數據為交易對象的數字貿易中,也伴生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公司并購上市以及科技文化交流活動中。數據跨境流動對于各國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發展和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合作至關重要。數據跨境流動滿足了數字化經營管理的用數需求,有助于資金、技術、人才、貨物等資源優化配置,可以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貿易成本,提高企業開展國際貿易的能力。數據跨境流動有助于促進產業數字化轉型、創新商業模式,降低信息搜尋成本以及締約等交易成本,給消費者和用戶帶來便利和實惠。數據跨境流動有利于文化、知識傳播共享,促進科技合作與交流。
近年來,我國在推動數據跨境流動方面取得顯著成就。頒布實施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規章政策,明確數據跨境流動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不斷優化數據跨境流動機制。與多個國家簽署數字經濟合作諒解備忘錄,提出《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推動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構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定,探索加入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主動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
同時也要看到,推動數據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動面臨復雜挑戰。一方面,各國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缺乏共識。不同國家、地區的社會背景、文化傳統、相關政策、法律制度體系不同,對數據、個人信息保護的觀念、方式存在差異。多元主體利益訴求的差異性,使得妥善處理數據主權、隱私保護和數據跨境自由流動三者之間關系的難度加大。部分國家推行單邊主義、保護主義,筑起“小院高墻”、鼓吹“脫鉤斷鏈”,假借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之名阻止數據跨境流動。另一方面,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存在“碎片化”現象。全球數據跨境流動治理體系和規則尚未形成,行為規制主要依賴雙邊、多邊貿易協議。自律性、區域性數據跨境流動規則難以滿足現實需求,容易誘發監管套利,形成“數據孤島”,增加相關企業的合規成本。
我們應秉持開放包容的態度,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以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為目標,強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試點探索,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治理。
第一,求同存異,凝聚制度共識。數據跨境流動相關制度設計不能局限于一國或某個區域,而需樹立全局觀、整體觀,兼顧多元利益主體的合理利益訴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尊重網絡主權為基礎,為全球互聯網發展治理、深化網絡空間國際交流合作、推進互聯網發展成果惠及各國人民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體現了和而不同的理念。要始終秉持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理念,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治理,推動消弭文化和制度隔閡,尊重數據主權,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兼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合理利益訴求,處理好數據自由流動與本地化的關系,不斷探索創新制度設計,尋求合作的“最大公約數”,促進國際經貿、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第二,夯實根基,加強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我國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剛剛起步,但發展迅速。國家數據局印發《可信數據空間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8年)》,將分類施策推進跨境可信數據空間建設和應用作為重要內容。要完善國際數據中心節點和跨境光纜等核心設施布局,優化數據脫敏、加密傳輸、風險識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處置等相關領域基礎設施。探索可持續運營模式和激勵方案,形成政府和社會協同推進建設和運營的長效機制。
第三,先行先試,創新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模式。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制度型開放“試驗田”的作用,建設數據跨境流動試驗區。通過先行先試,拓展數據跨境流動的應用場景,探索建立敏捷治理體系,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模式。制定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創新數據權益歸屬與保護、數據合規使用、跨境糾紛解決等規則。以自貿試驗區形成的經驗為基礎,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治理規則的構建,不斷提升我國在相關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董 彪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學前沿交叉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