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北人社發〔2020〕8 號)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經辦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實人社部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結合我市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現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各單位要高度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密切關注參與疫情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情況,切實把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職工及相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
二、積極推行工傷保險事項不見面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推行網上申報,即將申報資料的電子掃描件通過互聯網發送至人社局郵箱;或經電話確認后,直接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通過EMS寄送。提出工傷等待遇支付申請的,可直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數字人社”網上服務大廳(網址:http://rswb.gx12333.net)申報,不方便在網上服務大廳申報的,經電話與社會保險經辦中心確認后,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通過EMS寄送(詳見附件)。
人社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在收到網上申請或EMS送件后,應在24小時內電話反饋申請人,并在48小時內審核。疫情防控期間,人社部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受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文書,應通過EMS郵寄送達。
三、開辟工傷認定綠色通道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認定時限以醫療機構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時間為起算時間。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原則上當日申報當日受理,3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工傷認定案件須現場調查取證的,原則上采取電話、視頻、微信等不直接見面接觸方式核實,并保存好調查核實證據資料。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申請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及履行舉證責任的,申請人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微信等方式申請延期,經審核屬實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補正和舉證時間。
四、暫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自即日起暫停組織勞動能力鑒定(以下簡稱“鑒定”),恢復鑒定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另行公布。對于傷情復雜嚴重、生命體征不穩定的工傷人員,必要時,可采取上門鑒定等方式并做好防護工作。
五、暫停工傷預防線下培訓工作
自即日起,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暫停工傷預防培訓項目,課程安排順延,恢復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另行通知。
六、大力提升社保經辦服務
加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信息對接。社會保險經辦中心在核定傷殘和工亡待遇等相關業務時,原則上應通過內網或以電話、微信等方式主動采集信息核查。收到相應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
2020年2月3日
(責任編輯:施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