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政發〔2020〕2號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疫情保障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賀政發〔202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圍繞全市“六穩”工作,積極發揮中小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實施穩生產返保費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或達到上年度同期生產產能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自治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二、實施穩就業享補貼政策。對疫情期間企業吸納困難職工家庭成員、貧困家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等群體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以及社會保險補貼等補貼政策,由企業到當地人社部門進行申請,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三、實施穩收入減免稅政策。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因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研發、生產、銷售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四、實施穩經營緩繳費政策。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緩繳職工養老、失業、工傷、基本醫療(含生育險)等保險費,緩繳期最長4個月,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保險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醫保局〕
五、實施穩創業減免租政策。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或個體戶,2個月房租減免、4個月房租減半,后續房租視疫情發展情況酌情減免。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各園區管委,各縣(區)人民政府〕
六、強化企業專項資金保障。發揮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特色農業示范區項目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企業開拓市場。堅持線上線下市場并重,鼓勵全市各級各部門搭建產銷對接平臺、企業間組建購銷聯盟,定期發布產品供需信息,加強宣傳提高產品知名度,大力發展“互聯網+”經濟;用好市級外貿發展專項資金,提前兌付2019年度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項目資金和2020年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市級補貼資金,支持企業用好用足投保出口信用等政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東融辦公室、市糧食和儲備局)、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投資促進和商務局,人民銀行賀州中心支行、賀州銀保監分局〕
七、強化企業生產要素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水、電、氣費用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水、電、氣供應企業同意后,可緩交相關費用。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相關費用。〔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園區管委〕
八、強化企業金融服務保障。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經營、失去收入來源的中小微企業,疫情防控期間在市各銀行機構的小微貸款發生逾期的,可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合理延后還款期限,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各銀行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進行專門服務,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綠色快速通道。明確專崗、專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緊急取現、資金劃轉等應急金融服務。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開辟融資擔保快速審批綠色通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賀州市中心支行、賀州銀保監分局〕
九、強化企業信貸需求保障。各銀行機構積極爭取信貸資源,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占比,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確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推動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賀州市中心支行、賀州銀保監分局〕
十、強化企業流動資金保障。各銀行機構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不能及時還貸還息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允許其適當延期還款,做好續貸服務,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困難。〔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賀州市中心支行、賀州銀保監分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各項政策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政策解釋。國家、自治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執行。
賀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責任編輯:施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