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點人員及外省來(返)撫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按照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現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級政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堅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實正確履行司法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治安穩定和社會秩序,努力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服從各級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疫情防控期間,應主動如實報告疫情有關情況,自覺接受醫療、疾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采取的登記核查、流行病調查、防疫消毒、體溫檢測、樣本采集、隔離治療、交通調流、住宅區封閉管理等防控措施。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員,應如實提供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者等信息,拒不如實報告個人信息,故意逃避防疫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員,應自覺遵守隔離和治療的相關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隨意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或者過失傳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員、醫療人員采取的防疫、治療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服從相關部門采取的防疫防控措施,自覺維護全市疫情監測點、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密切接觸者集中安置觀察點的正常工作秩序,對于拒不服從管理、擾亂防疫重點單位、重要崗位秩序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員依法實施的人員登記核查、流行病調查、防疫消毒、體溫檢測、樣本采集、隔離觀察、隔離治療、交通調流、住宅區封閉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違反上述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八、對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1月28日零時以后尚未登記報告的外省已來(返)撫人員,必須于2月12日17時之前主動向居住地的社區(村)登記報告。外省即將來(返)撫人員至撫后必須在2日內到居住地的社區(村)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視其情節,依據有關法規從嚴處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希望全市上下勠力同心、嚴防嚴控、眾志成城,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
撫順市公安局
撫順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責任編輯:施曉娟)